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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19个地区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8:55:58  浏览:8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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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19个地区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19个地区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国中医药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工作部署,我局继续组织开展了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过以区为单位自我创建、自我评估,所在省(区、市)全面评估、择优推荐,我局委托行业组织现场复核、专家评议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决定将北京市海淀区等19个地区命名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希望被命名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提高建设水平与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区中医药服务发展做出新贡献。
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重推广示范区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附件: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大兴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上海市虹口区
上海市长宁区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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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今年以来,一些省的部分地区发生了近几年来较大规模的脊髓灰质炎暴发流行。截止八月中旬全国共报告脊髓灰质炎病例1604例(包括疑似病例),比去年同期(230例)上升了5.4倍,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了报告病例,其中江苏、海南、福建、山东、河南、
陕西、江西等省发病较多,北京市在连续5年未发生脊髓灰质炎病例后,今年也报告了2例疑似病例。根据调查分析,这次暴发具有发病年龄集中在3岁以下儿童,绝大多数病例未服过疫苗的特点。首例病例发生后未能及时诊断、报告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是造成疫情扩散的主要原因。
通过这次脊髓灰质炎的流行暴露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醒我们以省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以后,仍然存在着发生局部暴发流行的条件,目前各地仍然存在着“免疫空白”地区和“免疫空白”人群;疫情监测系统仍不健全,不能快速逐级报告疑似病例,丧失了及时采取
应急措施的时机。为了进一步加强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保证按期实现199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和“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普及儿童免疫工作作为卫生防病工作的重点,当前要将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放在优先的位置,以消灭脊髓灰质炎来推动计
划免疫工作的发展。
二、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消灭脊髓灰质炎的规划,提出分阶段目标;对发病较多的地方,要深入分析发病原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免疫接种薄弱的地方要投入较大的力量,力求消灭免疫空白的乡和村,特别要注意及时为计划外生育的儿童提供免疫接种。为此,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今冬明春要对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组织1次深入的检查,有针对性地组织突击免疫接种活动,请于1990年4月10日前将检查和突击免疫接种活动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三、为了及时诊断脊髓灰质炎病例和快速报告疫情,各地要组织医疗单位学习《传染病防治法》,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及早发现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例,进行登记、填卡和迅速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消灭脊髓灰质炎的宣传教育。
四、为加强对脊髓灰质炎疫情的管理,快速切断疫情传播,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疑似病例报告后均应立即逐级上报疫情,并做相应处理,与此同时,各县、地区级卫生防疫站要主动搜索疫情,发现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通知省卫生防疫机构并对每1个疑似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省卫生防疫机构接到通知后要马上组织力量处理疫情并定期报告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五、各地要认真抓好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的建设,把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管理作为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要有计划地对基层卫生防疫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在培训中要注重实际工作技能和方法的训练。今年11月我部将组织一次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管理人员讲习班,各地要根
据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逐级进行培训,明确各级的责任和分工,加强对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的管理。



1989年10月6日

长春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商业网点建设和发展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网点是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有永久性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面积的国营、集体、个体从事商业、服务性经营活动的批发、零售、服务门点。
第三条 我市商业网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要专业规划,必须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阶段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第四条 市商业网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点办)是我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计划、规划、房地、城建、商业、工商、银行、财政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凡属我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商业网点规划管理
第六条 全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网点办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经政府批准的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设置网点的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和占用。
第八条 商业网点的发展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布局合理,行业配套,方便群众,规模适度,有利于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二)在有利于国营商业主渠道的前提下,实行全民、集体、个体共同发展。鼓励社会各行业、各部门,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商业网点。
(三)商业网点建设要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综合与专业相结合,大中小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
(四)统筹兼顾,搞好综合配套,与各项事业同步发展。
第九条 城区各主要商业街路两侧新建楼房的底层,要安排商业网点。原有门市房改做它用的,要根据条件逐步调整为商业网点,被非商业单位占用的可由产权或使用单位优先兴办商业、服务业。无力兴办的,由市网点办安排其他单位兴办商业、服务业。被居民占用的要逐步腾迁,由
商业或房产部门开发经营。

第三章 商业网点建设管理
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必须在设计前到市网点办协调商业网点建设事宜,施工前到市网点办办理交纳商业网点费手续后,建委发给施工执照,银行给予拨款。
第十一条 商业网点的设计,必须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功能的要求,并按规定保证一定数量的仓储面积和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旧区改造和小区开发需拆除商业网点(居民利用原住宅作为经营门市房者除外),本着谁拆谁建,拆一建一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改建和翻建的商业网点,在位置和楼层安排上在不影响整体布局情况下,应尽量保持原有的条件和面积。
第十三条 凡在我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部队等单位建设住宅,都要按新增面积百分之七的比例代建商业网点;不适合代建商业网点的,建设单位要交出相等面积的住宅,用于安置商业网点建设的搬迁户;对既不适合建设网点,又不便于交出住宅的建设单位,要按建筑面积(总建
筑面积减去原住宅拆迁和新建配套面积)百分之七的比例缴纳网点费,每平方米按三百五十元计收。
第十四条 为鼓励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对商品住宅部分,开发单位要按提7%面积的规定减半(即3.5%)交付面积,无偿交给市商业网点办统一安排使用。开发单位不按规定交付商业网点面积的,其商品住宅部分,应按7%的比例折算的金额交纳网点费。
本办法所说的住宅小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小区。
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包括小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都要按照商业网点规划和格局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要适合行业需要,保证建筑质量。

第四章 商业网点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建成的商业网点在投入使用前,要经市网点办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凡商业网点的开业、关闭、停业、合并、转产、改作它用时,经营单位必须事先报市网点办核准后,由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证照手续。
第十八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网点,特别是中、小网点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九条 商业网点费要一次交清。当年投资不足50%的工程,可先交付50%,余款在续建时补齐。
第二十条 商业网点由市网点办统支,存入建设银行,并由市网点费办计划使用,审查立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商业网点,承包人或承租人应负责网点的维修、管理,不得擅自转租、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凡属开发小区无偿交给市网点办统一安排使用的商业网点和委托建设单位代建的商业网点,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从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市网点办管理三年,按规定收缴房租,满三年后交房地部门管理,租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其中经营粮油、副食、理发、浴池、洗染等微利企业可减低房租,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未对市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规划中商业网点用地的,除责令退还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没有按规定建设商业网点的单位,市网点办有权向银行提出停止拨款,并责令重新办理网点配套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擅自拆除商业网点的单位,除无条件地恢复重建外,按拆除面积计算,处以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擅自将国营、集体商业网点改变用途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用途外,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改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到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擅自将国营和集体商业网点转卖、转让以及直接或变相为私有人占有、占用的,除没收其网点以及企业或个人所得外,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商业网点费的建设单位,市网点办一经发现,要通知欠交单位限期补交,并缴纳欠交网点费的银行利息。经通知后,仍不交纳网点费的,市网点办可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除补交商业网点费外,处以建设单位工程总造价的1%的罚款。
第三十条 商业网点费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积极工作,守职尽责,凡以权谋私、违法渎职,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业网点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该项处罚即行生效。由市网点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业网点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颂布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颂发的《长春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即计废止。



199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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