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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53:41  浏览:9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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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201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届16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政府决定设立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规范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资金是指“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财政每年通过整合现有部分专项资金和增加安排等方式筹集40亿元,集中用于扶持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主导产业,是指有规模、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优势产业和有潜力、引领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优势产业,主要包括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九大产业领域;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六大产业领域。上述产业领域可根据市政府对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决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

  第六条 发展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围绕我市确定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战略性主导产业、战略性发展平台“三个重大突破”中心工作,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类别和方向

  第七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采用无偿补助、贷款贴息、无息或低息借款、奖励和创业投资等方式。各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核项目的,委托费用在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发展资金的类别:

  (一)设立优势产业发展资金。“十二五”期间,通过整合现有20亿元扶持企业及产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优势产业发展。

  (二)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十二五”期间,通过整合现有部分专项资金和财政增加安排的方式,每年安排20亿元,集中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九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政府统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包括配套支持国家、省相关重大专项项目。

  集聚区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优势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示范工程专项。主要用于扶持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端化、品牌化发展和转型升级,以及促进外经贸发展的项目。

  国有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总部经济奖励专项。主要用于奖励一批总部落户我市的企业。

  金融产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扶持新设立金融机构、建设金融功能区、鼓励金融创新、吸引金融高端人才、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及扶持一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对地方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上述资金使用方向可视优势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政府统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包括配套支持国家、省相关重大专项项目。

  基地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示范工程专项。主要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推广应用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节能环保、LED(发光二极管)、数字家庭、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服务和产品的推广应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参股设立一批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上述资金使用方向可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市成立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联合组成),负责发展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和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的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商贸会展,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金融保险,由金融办牵头负责。

  现代物流,由市交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文化旅游,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牵头负责。

  商务与科技服务,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牵头负责。

  汽车制造,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石油化工,由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电子产品,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牵头负责。

  重大装备,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申报、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征询市国资委意见。

  (二)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的涵盖范围。

  2.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能力和条件。

  3.申报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使用方向。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1.制订发展资金专项预算方案。每年7月,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下一年度发展资金各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各有关部门按预算编制规定将专项资金编入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其中,政府统筹专项纳入财政预留)。

  2.制订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每年8月,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拟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3.年度计划审批和下达。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汇总编制优势产业发展资金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将计划内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待发展资金专项预算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新一代信息技术,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生物与健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新材料与高端制造,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时尚创意,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新能源汽车,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申报、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征询市国资委意见。

  (二)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的涵盖范围。

  2.项目承担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

  3.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对象须为获市政府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管理机构。

  4.示范工程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项目技术、服务和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5.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必须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基金必须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1.制订发展资金专项预算方案。每年7月,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资金需求及相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各使用方向中各专项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各有关部门按预算编制规定将专项资金编入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其中,政府统筹专项纳入财政预留)。

  2.制订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每年8月,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论证或评审,拟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3.年度计划审批和下达。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汇总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下一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将计划内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待发展资金专项预算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一)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发展资金专项项目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

  1.政府统筹项目的补助,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所签署协议的有关约定拨付资金。

  2.集聚区发展专项、基地建设专项的补助,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基地项目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局,由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3.示范工程专项、推广应用专项、国有企业发展专项、总部经济奖励专项、金融产业发展专项和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由市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

  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参股,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专用账户。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发展资金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其中无偿补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应设立发展资金专项核算。严禁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将发展资金挪用到其他项目或与下达项目无关的用途。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负责对口战略性主导产业领域项目的管理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上述各部门组织对使用发展资金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总结上一年度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并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六条 对发展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前向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并由各有关部门综合上报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各有关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使用计划和发展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等,以及因故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各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各有关部门下达项目变更或中止、终止、撤销文件。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发展资金进行结算,报各有关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发展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发展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资金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发展资金的。

  (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仍未通过验收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有各专项资金纳入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的部分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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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13号

关于印发《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现将《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继续深入扎实地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切实抓出成效。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继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提出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坚持以人为本和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以科学发展观,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转变;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素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整治的原则。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依法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转变,致力于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前一阶段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影响本地区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定分阶段整治的内容、重点整治地区和重点监控矿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实现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3.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防范能力。

  4.坚持管住源头,严格市场准入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办矿准入门槛,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入生产领域。

  三、整治的目标

  1.全面完成煤矿安全生产年度控制目标。与2003年相比,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特大事故起数分别下降4%以上和10%,百万吨死亡率下降7.5%以上。

  2.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基本遏制非法、违法开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达到100%,有效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3.继续实行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生产矿井评估率达到100%,安全程度评估为A、B类的矿井的比例在2003年基础上提高十个百分点,全面提升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

  4.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率达到80%;矿井生产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瓦斯断电仪和掘进工作面两闭锁装置安装使用率达到100%。小型煤矿采用壁式等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达到矿井总数的70%以上。

  5.全面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和落实规划,明确目标,讲求实效,稳步推进;大中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50%以上,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20%。

  四、整治的重点

  1.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

  一是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以各种名义非法私开的矿井;

  二是安全程度评估为D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三是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矿井;

  四是地方人民政府明令关闭的矿井。

  2.依法整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程度评估为C类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3.落实对受瓦斯、水害等灾害威胁严重矿井的整治。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面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提高瓦斯抽放能力,遏制超能力生产;开展水害勘察工作,提高探、排水装备能力。

  4.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完善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监督煤矿依法加大安全投入、参加工伤保险, 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决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0号)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煤矿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治规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分阶段整治的重点和目标,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并落实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责任制,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坚持依法整治,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深化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死灰复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查处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对历次安全检查和监察执法中所查处的煤矿实施分级监控,监督整改落实;对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矿井,依法严惩。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水平,把住安全准入关,从源头上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入市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把专项整治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抗灾能力。

  3.强化监督监察,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的监察力度,继续抓好国有大矿重点监控对象和小型煤矿事故多发地区的监察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监察执法活动,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国有煤矿企业提出监察执法意见,促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实现。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借鉴山西晋城市瓦斯集中监控、河南平顶山市“三委派”等有效监管的成功经验,把专项整治与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相结合,与安全程度评估相结合,与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相结合。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作为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分级监控责任,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活动,确保整改到位。

  4.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既是专项整治的继续和深入,也是加强“双基”工作的基础,各地要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深化整治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国有煤矿要在原有基础上按照新标准继续提升完善,小型煤矿要在建设样板县、样板乡镇、样板矿的基础上,以典型引路,分级推进。同时要继续推进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5.依靠科技进步,全面落实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要把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作为深化整治的重点,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加大“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投入,上装备,上水平。对重点监控的45个国有重点煤矿,小煤矿集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重点地区,凡“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并重点监控,限期达标。

  6.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国务院第302号令,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对各类重、特大事故的查处都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干部,一定要严格责任追究。特别是对应关闭未关闭矿井、非法私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第302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要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7.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以宣传贯彻《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契机,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各地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注重宣传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深化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对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而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13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13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





教基厅[2004]15号

  现将经全国中小学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评选审定的《第13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观看和放映等有关工作。

第13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

  1.《张思德》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2.《我们手拉手》 深圳影业公司、安徽宿州电视台

  3.《安源儿童团》 长春电影制片厂、少年先锋队事业发展中心、北京新世纪雏鹰集团公司

  4.《灿烂的季节》 长春电影制片厂

  5.《飞来的青衣》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三制片公司

  6.《快乐时光》 北京金台华闻文化中心

  7.《我要做好孩子》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影集团联合影视有限公司

  8.《我的小学》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三制片公司

  9.《哈(口罗).同学》 上海电影集团公司

  10.《危险智能》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三制片公司

  11.《小康路上》 北京孙明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2.《关爱明天》 北京法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学子影视文化公司

  13.《国魂》 东方新青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肖尔斯影视公司、翰园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14.《灾难时刻》 中央新闻电影制片厂

  15.《戎冠秀》 河北电影制片厂

  16.《香港脱险》 珠江电影制片厂、越南作家协会电影制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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